港交所:「无收入无利润」特专科技公司,接纳5大行业,不在其中的也有机会
重点:
即使不在5大领域,仍可能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但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小编认为最好是在正式启动上市之前),必须先向联交所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联交所将会咨询证监会并寻求其批准;
即使在5大领域,若不能展现相关特质,联交所保留可拒绝其上市申请的权利。
2023年3月15日,港交所发布「特专科技公司(Specialist Technology Companies)上市制度」(主板第18C章)咨询文件,将于3月31日正式生效。
这份咨询总结共157页,在《附录五:有关特专科技公司的指引信》详细列除了第18C章可接纳的领域,对比咨询文件中所载指引上新增或修订的部分以黄色显示。
「特专科技行业」及「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为交易所网站刊发并不时更新的指引中载列的特专科技行业名单内的行业或可接纳领域(视属何情况而定)。
根据《上市规则》,根据第18C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并合资格及适合以已商业化公司或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上市。联交所因情况不同而需就个别个案作出决定时,可按个别情况豁免、更改或免除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此外,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特专科技行业名单(List of Specialist Technology Industries)
特专科技行业以及联交所认为属于这些行业各自的可接纳领域如下:
1. 新一代信息技术(Next-genera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由云端运算及大数据分析支持的软件、平台及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1.1 云端服务(Cloud-based services)
通过存取及使用服务器、网络、储存容量、开发工具及互联网应用程序,以软件即服务业务模式应用云端运算技术,包括:
软件即服务(SaaS):于云端基础设施提供软件应用程序,让其他公司可使用该应用程序经营业务
平台即服务(PaaS):提供平台以供开发虚拟、中介软件及/或操作系统形式的软件,然后透过云端基础设施推出有关软件
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以按需服务形式提供云端运算基础设施(即服务器、储存空间及网络)
1.2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开发人工智能技术,包括:
支持人工智能的技术及基础设施:开发开放源码开发平台、运算及数据服务
人工智能算法编程:图像识别、视听学习、自然语言处理(NLP)、机器学习及深度学习
人工智能解决方案:设计及提供用于不同行业单位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2. 先进硬件及软件(Advanced hardware and software)
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新硬件及软件开发
2.1 机器人及自动化(Robotics and automation)
开发机器人、自动化系统及相关促成技术,包括:
机器人技术:建造用于提升作业及/或自动化程序表现的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及机械装置
物联网技术:为监控事件、处理数据及确定行动而设计的机器对机器通信
智能家居应用:涉及人与机器人互动及/或人与电器互动的家居自动化设计
智能产品设计:设计及制造由传感器驱动、具备WiFi功能、自我学习或可编程的产品
2.2 半导体(Semiconductors)
开发应用于半导体价值链的技术,包括:
生产输入:材料、制造设备、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及硅智财
设计:逻辑与物理设计以及确认与验证
制造:将设计转换为芯片及半导体组件
先进封装技术:覆晶封装、3D封装及晶圆级封装
2.3 先进通信技术(Advance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开发用于传输信息及/或连接设备的连接技术,包括:
新一代无线通信系统:第五代(5G)及以上的技术,可透过无线技术基础设施及应用程序高速传输大量数据
卫星通信:卫星电信、广播及数据通信
2.4 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Electric and autonomous vehicles)
制造及/或配置自动驾驶汽车及电动汽车,以及开发相关促成技术,包括:
电动汽车:在全电动或电池电动汽车(BEVs)使用新能源解决方案
自动驾驶汽车:设有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的汽车及货车
定位技术:用于侦测或计算人物、流动装置或汽车的地理位置的传感器及技术
2.5 先进运输技术(Advanced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y)
开发运输技术(不包括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及配置智能出行系统,包括:
运输技术:新型运输方式(包括电动飞机)及无人机技术
智能运输系统:应用于道路运输、交通管理与安全以及运输系统(包括共乘)的信息及通信技术
2.6 航天科技(Aerospace technology)
开发用于研究、探索及利用太空的技术,包括:
太空飞船开发:开发太空发射载具、卫星、太空站及相关部件
太空探索:太空成像、地球成像、机器人航天器
利用太空提升防卫能力:用于安全及防卫用途的太空服务及资产
2.7 先进制造业(Advanced manufacturing)
开发依靠自动化、计算、软件、感应及或网络的生产活动相关技术,包括:
增材制造:3D打印及用于工业及制造程序的大规模定制
数码制造:应用于制造程序的传感器及3D视觉技术
2.8 量子信息技术及计算(Quantum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computing)
根据量子信息科学及技术原理开发的软件、硬件及服务,包括:
量子计算:量子计算软件及或硬件,以及允许透过商业云端平台使用量子电脑
量子通讯︰应用于量子加密通讯网络的科学及技术
量子精密测量:对精密测量物理应用量子力学及量子电动力学
2.9 元宇宙技术(Metaverse technology)
开发可作以下用途的技术(包括硬件、软件及基础设施):
虚拟现实(VR):以合成或虚拟方式提供逼真模拟体验的技术
扩增实境(AR)︰透过融合实体与数码环境提升人类体验的技术
脑机接口(BCIs):将脑波转为指令并传送至输出装置,以进行指定动作
3.先进材料(Advanced materials)
生产或整合新材料或经大幅改良的材料,以提升传统材料的表现
3.1 合成生物材料(Synthetic biological materials)
开发透过结合合成生物学与材料科学进行遗传编码和生成的新材料。例子包括生物聚合物、纤维、光学材料、黏合剂及其他作专业应用的材料
3.2 先进无机材料(Advanced inorganic materials)
开发可作以下用途的先进功能性无机材料科学及技术:
特种玻璃:智能调光玻璃技术(例如智能窗及智能显示器)
特种金属及合金:具应用于专业范畴或具有特殊性能的金属及合金
特种陶瓷:使用无机非金属化合物制造的先进陶瓷
3.3 先进复合材料(Advanced composite materialsA)
开发高性能复合材料以及复合材料的先进加工技术。例子包括碳基复合材料及先进聚合物
3.4 纳米材料(Nanomaterials)
开发及应用可控制纳米级材料的技术,包括:
利用纳米技术制造终端产品:纳米结构过滤器、涂层及添加剂
开发纳米技术:制造及测试用于纳米级测量及/或控制材料的器材
4.新能源及节能环保(New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利用天然资源生产能源,及为支持有关生产而发展网络与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提升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使用及/或能源效率的程序。
4.1 新能源生产(New energy generation)
开发可生产新能源、洁净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包括太阳能及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氢能源、波浪能发电及生物燃料
4.2 新能源储存及传输技术(New energy storage and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开发能源传输及分配技术,以及配置用于生产及储存新能源(包括洁净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及氢能源)的基础设施,包括:
新能源储存系统:电池技术及长期储能
新能源传输及分配网络:管理及开发电网以及开发智能电网
4.3 新绿色技术(New green technology)
开发有关环境保护或修复的技术驱动解决方案,或可提升资源及/或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
环境修复:土壤冲洗、土壤气体抽除及热脱附
减排:氢和碳捕集与封存
5.新食品及农业技术(New food and agriculture technologies)
应用于农业、耕种及食品加工活动的食品及农业技术
5.1 新食品技术(New food technology)
开发食品生产及加工技术,包括:
人造肉、可持续蛋白质技术以及食品技术的合成生物学:生产新型配料(包括培植肉、植物肉及蛋类替代品)、可持续蛋白质、基因工程、家畜遗传学以及巨量营养素产品
减少厨余:可减少厨余、延长及监察保质期的新技术
5.2 新农业技术(New agriculture technology)
应用于生产农业机械、设备及用品的技术,包括:
农业生物科技及高效农作物技术:农作物基因工程及农作物营养诊断
农业合成生物学:应用于农作物生产、肥料及农药以及动物饲料的合成生物学技术
耕种技术:水耕农作物耕种、垂直耕种、昆虫养殖及微生物培养系统
以受规管产品(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8A章(下称「第18A 章」))作为上市申请基础的生物科技公司(定义见第18A 章)须根据第18A 章而非第18C章递交申请。如其未能符合第18A章(及相关指引)的规定,则不得根据第18C章递交申请。
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的定义而言,不在上述所载的行业或可接纳领域名单内的发行人若能展现出下列特质,仍可能会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
(a) 具高增长潜力;
(b) 能证明其成功营运是靠在核心业务中采用新科技及/或应用业内相关科学及/或技术于新业务模式,亦以此令其有别于服务类似消费者或终端用户的传统市场参与者;及
(c) 研发为其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亦是其主要活动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 注:在可接纳领域内的上市申请人有任何不符合上述(a)至(c)段所载原则的特征,联交所保留可拒绝其上市申请的权利。
不在上述所载的特专科技行业或可接纳领域名单内的申请人,在循第18C章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必须先向联交所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就其是否可以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寻求保密指导。
在作出评估时,联交所会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为使联交所能够及早作出评估,申请人提交的查询中应包括所有相关事实,并对其核心业务、技术及创新作出有意义和不偏不倚的讨论。申请人应避免选择性地只披露有利事实,否则或会延长联交所的评估时间。
联交所在厘定相关潜在申请人是否可以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而合资格循第18C章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将会咨询证监会并寻求其批准。
联交所咨询证监会并获证监会批准后,会按需要不时更新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其中一个联交所可能会更新该名单的情况为来自新行业/领域的申请人成功上市其后或伴随其上市之时,惟于该等情况下,若例如申请人具有的特征一般不适用于同一行业/领域的其他公司,则联交所保留不更新指引信的权利。
拥有多个业务分部的公司
16. 若申请人拥有多个业务分部,而其中某些业务分部不属于一个或以上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则联交所在厘定公司是否属于「主要从事」相关业务(见「特专科技公司」定义)时将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a) 该公司上市前至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营运开支及雇员资源(包括其时间;及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及经验的雇员数目)是否大部分用于该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中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
(b) 投资者的估值基准及该公司的预期市值是否主要基于该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而并 非其他业务分部或与其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无关的资产;
(c) 上市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是否主要用于其特专科技业务分部;
(d) 特专科技业务分部产生的收益(如有)占该公司收益总额的比例;及
(e) 保留非特专科技业务分部的原因及该公司的经营历史。
上述所载的因素仅供参考,并非涵盖所有情况。联交所在决定是否信纳该公司「主要从事」相关业务时,将全面考虑所有提供的数据及所有相关情况。